8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引导市民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本月起,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文明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未办理养犬许可养犬行为,不按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行为,携犬进入公共场所行为,犬吠扰民行为和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部分禁养犬种。
据介绍,根据《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共有48种禁养犬只。需要注意的是,如秋田犬、牛头梗犬、沙皮犬、英国斗牛犬,虽然外形温和可爱,但均为烈性犬,属禁养犬只。
办理养犬许可证的正确流程。
根据《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我市养犬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试行分类管理。我市市区和海城市海州街道、兴海街道以及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县*府所在地街道均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居民禁止豢养烈性犬、大型犬,豢养其他犬只的需办理《养犬许可证》,并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据介绍,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需要携带的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证》(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注射狂犬疫苗后可取得)和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养犬人禁止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等公用场所养犬。
在遛犬时,还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遛犬的时间,携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
二是携犬出户的方式。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用梯高峰,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或犬笼,而且携带犬只时不可乘坐出租车以外的公用交通工具,即便是乘坐出租车也需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三是遛犬的区域,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特别提示的是,遛犬时必须佩带长度不超过1.5米的束犬链,携带塑料袋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以下五类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对在重点养犬管理区内未经登记养犬的个人和单位,依据《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对个人处元罚款,对于单位处元罚款。
对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根据《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强制收容犬只,处元罚款。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根据《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单位和个人处元罚款。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和单位未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个人处元罚款,对单位处0元罚款。
对携带犬只出户不牵领、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等违规行为,《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来源:鞍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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