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阿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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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在国家级旅游景区冠头岭猎捕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蜂鹰。海城区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于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已审理终结。
证物图片
5月22日上午,海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郭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损失费用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公开宣判
回顾庭审
4月30日海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
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郭银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非*用枪支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凤头蜂鹰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证物图片
同时,其猎捕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郭银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现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旁听
海城区法院邀请北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北海民间志愿者协会、医院等相关人员旁听。
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邓以敏表示,海城区法院公开宣判这起公益诉讼案件,紧扣当下新冠肺炎疫情及野生动物保护等备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