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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万建房面临拆迁,投资人为何拿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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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北海市被列为全国14座对外开放的沿海城市,这一座南国边陲小城,乘着改革开放的东风迅速发展,许多外地投资商纷纷入驻,加快了城市建设。但是,市场有风险,并不是每位投资者都足够幸运。

北海市中山公园位于城市东边,现在在靠近体育路的一侧,可以看到一块写有“中山公园”字样的落地石门牌。据了解,中山公园改扩建一期工程在年12月结束,然而北海市中山公园东门却迟迟未开。而原因还要从门前这栋废旧的6层楼房说起。

年,北海市滨海经济开发公司成立,这个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李*阁是当时滨海经济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年3月28日,北海市城市绿化站与滨海经济开发公司共同签订了联合建设综合楼合同书,要对一栋已经建了3层的烂尾楼进行后续建设开发。这栋烂尾楼就位于中山公园东门门前。

李*阁

合同约定,在仅有3层基础的烂尾楼项目上,北海市城市绿化站投入土地,滨海经济开发公司投资,双方联合兴建平方米综合楼。其中,1至4层的投资者是滨海经济开发公司,5层和6层由北海市城市绿化站投资。建成后,滨海经济开发公司使用1到4层,使用权期限为11年。

当事人提供资料

当事人李*阁

当时不给个人成立公司,我就以滨海公司的名义建的,我出的钱,借给滨海公司,滨海公司投资的。绿化站自己已经报建了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3层,后来我要投资,就改成了6层。

签订了联合建设合同之后,李*阁迅速筹集资金,不但让建设大楼的资金到位,还一次性付清了11年的管理费38万元,同时赠送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8辆摩托车以及1辆汽车,以解决绿化站车辆不足的问题。

当事人提供资料

在合同中双方商定,综合楼在年年底竣工,但事实上并未如此。

当事人李*阁

当时他们设计的时候是办公用,本身他们自己报建3层的时候,已经报建完了,结果我们一搞酒店的时候就不行了,这个房间格局也不对,不能经营,就得从新改造。

滨海公司倒闭以综合楼使用权垫付

李*阁要想取得经济效益,就必须对大楼1至4层的格局加以修改。于是,大楼建设工期一再加长。

年5月,北海市滨海经济开发公司因经营不利,濒临破产,无力偿还之前李先生垫付的工程款万元,就用绿化站综合楼的1至4层使用权进行抵偿。李先生代滨海经济开发公司履行与北海市城市绿化站在年签订的合同协议。

原北海市滨海经济开发公司负责人刘长文

李*阁是法人代表,他处理和绿化站的一系列事情,协议都是他签的。

随后,滨海经济开发公司、李*阁与北海市城市绿化站以及绿化站主管单位北海市园林局签订了一份由三方签字盖章的协议,协议约定了北海市绿化站综合楼(一至四层)使用权移交的相关事宜。

当事人提供资料

而让李*阁没想到的是,之后一系列的遭遇,让他又气愤又无奈。

年,北海市城市绿化管理站的综合楼1至4层改造终于竣工,但是从年开始计算,到年已经过去了6年时间,离11年的使用权还有4、5年,李*阁面临着刚要开始出租运营就要到期的风险,于是李*阁便向北海市*府提出申请,将使用权从11年延期至38年。

当事人提供资料

当时,北海市*府和北海市园林局在这一申请上,经过了层层报批,在一份已经泛*的市*府批件上可以看出,时任北海市*府主管领导补签了这一申请,而会签文件里看到一份附件证明,证明上显示,北海市城市绿化管理站与北海市滨海经济开发公司确认,经过双方协商,也同意将11年的使用权延伸27年,一共38年的证明认定。

当事人提供资料

综合楼投入使用后,1至4层用于商用,5至6层是北海市城市绿化站的职工宿舍与办公用,双方在年提出分别办理房产证。

由于此前综合楼只办理了3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改建成6层的许可没有办理,年6月26日,北海市城市规划局对北海市城市绿化站开出了元的处罚,并责令限期办理工程申报手续,李*阁为了得到房产证,不得不交了罚款。

当事人李*阁

结果绿化站不交,单子给到我,我说算了,我为了办这个房产证,我交了。整个交了元钱,但是实际上我应该交三分之二,因为5至6层不属于我的。

分别办理房产证最终却收到退办通知

交了罚款后,综合楼补办了4至6层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同时,在一份绿化站给北海市房产管理局的申请里显示,年6月,绿化站委托李*阁向北海市房产管理局提交了《公有房屋产权登记证》的所需文件,也就是办理房产证,双方当时的申请是分别办理房产证。

年11月6日,北海市房产管理局出具了领取房产证的通知,当时这张通知是通知到了北海市城市绿化站,但是李*阁没有收到任何消息,他也一直被蒙在鼓里。

当事人提供资料

直到年,北海市房产管理局给绿化站出具了一份关于房产证办理退办通知,通知上显示的退办理由是房屋申报资料不全。

当事人提供资料

为了了解当时的情况,近日,记者与李*阁来到了管理当时申报资料的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拿出了当年申报的材料,向记者说明当时为什么退办房产证。

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那份房产证没有发出来,已经作废了,因为资料不齐全。

李*阁:你是资料全了之后,你才让我们来取房产证,领证通知的原件还在我们档案里面。那你这不是已经批出来了吗?如果资料不全为什么会下发领取通知单。

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从档案的材料上面看,估计就是说当时就是“两条腿走路”,一边来申请,一边在办证,但是办的过程中,一些资料借出去了,资料不齐全,这本证肯定是办不出来。

对于工作人员的回应,记者咨询了栏目志愿律师。律师认为,从行*管理角度上看,当时保管材料的房管局一方,有行*行为程序违法的嫌疑。

栏目志愿律师赵万

年给绿化站下发领取房产证通知的时候,并没有通知到产权的利害关系人李*阁和滨海公司这两方,侵犯了李*阁和滨海公司的知情权。时隔6年之后,就是年,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没有给利害关系人李*阁和滨海公司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擅自下发了一个房产证的退办通知,这点也涉及到一个程序上的违法。房管部门在保管滨海公司和绿化站提交的申办产权资料的时候,存在保管资料不善的行为,那么他应该针对这个不善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那么,是有人借走了申报材料吗?从李*阁提供给记者的文件里可以看到,从年发出领取房产证通知,到年房管局发出退办通知,中间的年10月27日,北海市城市绿化管理站有人来提取了申报资料里的文件,李*阁怀疑,当时拿走的正是他与绿化管理站签订的综合楼使用期限延长至38年的合同。

当事人提供资料

申报文件不翼而飞园林局否认签署38年合同

但是,时任北海市城市绿化站站长的陈世宏表示,当年并未签署也没有申办房产证,他也不知道李先生签订了延长综合楼使用权的合同。

时任北海市城市绿化站站长陈世宏

我们不跟他签啊,那个会签文件报上去以后,没有什么消息下来,应该是没有签。但是他说有,叫他拿出来就行了嘛,反正我的印象好像是没有签。当时没有去办房产证,我们没有去。(记者:那当时有没有委托他本人去房产局办理呢?)那么久的事情谁还记得,那么久了,记不清楚了。

26年一晃而过综合楼面临拆除

时间来到年,综合楼附近的北海市中山公园改扩建项目启动,到年12月,第一期改扩建工程项目结束,公园面貌焕然一新。而综合楼经过二十多年的风雨,旁边的空地上已经是杂草丛生,目前,综合楼已经基本荒废,只有几名租客还在一层勉强经营。

综合楼租户李女士

到处都搞得乱七八糟的,这一栋楼把人家都赶完了。

因为中山公园改造,绿化站综合楼被纳入*府拆迁范围,一楼租户也被责令搬走。起初,北海市园林局还就拆迁补偿聘请第三方公司做评估,准备赔偿给李*阁一定的补偿金,但是因为档案里没有原来延期38年的合同,赔偿问题就此作罢。

年,北海市城市绿化站认为李*阁和综合楼没有任何关系了,李*阁不应继续使用综合楼,因此将投资人李*阁告上法庭。闹了近二十年的合作投资双方,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

年,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绿化站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年与北海市滨海经济开发公司签订的《联合投资兴建绿化站综合楼合同书》于年已终止,李*阁将1至4层的使用权交还给绿化站。

北海市城市绿化站代理律师伍国裕

年的时候,我们绿化站是和滨海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没有和李*阁签订,所以李*阁和这个合作协议没有任何的关系,他不是合同的主体。

庭审时,李*阁提交的证明中显示“绿化管理站将综合楼1楼至4楼交付给滨海公司使用11年,后经双方协商延长27年,共38年给滨海公司使用”,出具该证明的时任北海市城市绿化站站长陈世宏承认,当时这份证明是用于滨海公司与其他公司诉讼使用,后滨海公司、李*阁与北海市城市绿化站并没有就使用期限延长签署过合同。

北海市城市绿化站代理律师伍国裕

滨海公司在年年底,曾经向北海市*府写了申请报告,要求延期38年,只是滨海公司作为群众的来信来访,不属于内部的一个审批。有群众来信来访,就让上面来申报,申报以后达成的协议批准,双方签订合同,这个合同才能成立。当时是同意你来商谈签订合同,但双方都没有签订合同。

而栏目志愿律师赵万对这一说法有着不同的看法,赵万律师从《合同法》里阐述了合同构成的重要要素,对合同成立的影响。

栏目志愿律师赵万

滨海公司和李*阁在年时,已经向绿化站及当时相关的*府部门提交过延长使用期限的申请,这个文件属于合同成立要素当中的“要约”,而在年的时候,绿化站和当时的*府主管部门,已经对这个请求做出批示同意,那么这个属于法律合同成立当中的“承诺”,从合同成立的要素来说,有“要约”有“承诺”,这个合同已经成立了。

李*阁在法庭上提出抗辩,认为绿化站弄丢了签订延期38年使用权的合同,但是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是绿化站的过失,最后一审判决绿化站与滨海公司在年3月28日签订的《联合投资兴建绿化站综合楼合同书》从年综合楼竣工,到年5月6日到期。李*阁一审败诉。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李*阁以个人名义向上级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择日开庭审理。

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来源/法治最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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